申请人: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13299号“veriz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5514号商标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其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