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959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3402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