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46663号“埃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42864号“埃安A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25]第00001642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5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