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PREPARATE及图 82665897

阅读:79423 2026-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志明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志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665897号“PREPARA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志明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志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0期《商标公告》第82665897号“PREPARA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REPARAT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62号“图形”、第16267910号“JAGUA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汽车及汽车的零部件”商品上的“JAGUAR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2665897号“PREPARAT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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