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茂种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50482号“普瑞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5202号“普瑞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174850号重审第000000386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974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