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文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德天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97282号“翠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526344号“翠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注销并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