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国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41991号“芷痒快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所经营的商品关系密切,该商标使用频繁并且广泛,对申请人来说利益关系重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芷痒快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