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慕新飒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1261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090679号“EMPTY”商标、第34576665号“EMPTY GARDEN”商标、第57904902号“EMP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皮活门、皮制带子、冰鞋系带、秣囊(草料袋)、马用挽具、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三不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阻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皮活门、皮制带子、冰鞋系带、秣囊(草料袋)、马用挽具、宠物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7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