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农旅房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12116号《关于第69637628号“西部农旅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94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403746号商标、第11827258号商标、第20934620号商标、第36316235A号商标、第399496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第168750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故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防锈;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第7257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至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2、第643303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打井;建筑设备出租;轮胎翻新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璜;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洗涤。
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决定在拆除建筑物;搭脚手架;砌砖;运载工具(车辆)清洁服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清洁建筑物(内部);室内装潢修理;清洁窗户;室内装潢;清洁建筑物(外表面);清洗。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八已丧失在先权利,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保养和修理;建筑咨询;提供维修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保养和修理;建筑咨询;提供维修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