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讲饮讲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弘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65053号“A AKENFE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34569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18882号商标、第67824649号商标、第40342841号商标、第257518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编制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编制账目报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