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贵州董程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博智黔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贾山想
异议人贵州董程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山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6期《商标公告》第83857735号“洞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洞呈”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烈酒(饮料);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90499号“董程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食用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3857735号“洞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