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诸暨市中立气门嘴厂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疆科能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056881号“固密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7793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门头图片、车载广告、名片、产品图片、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店铺照片;
3、采购合同发票、汇款凭证、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门店照片、名片、产品照片;
5、购销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诸暨市神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关系,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它证据认定。证据2为被许可人诸暨市神翔贸易有限公司从他人处采购轮胎等商品的合同及发票,或该被许可人与他人签订的产品经销协议,均非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5均为申请人对“固密特”轮胎商品的销售证明、轮胎产品照片以及店铺照片,亦非在本案复审服务上的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