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赋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60588号“卡茵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72938号“茵卡娜 INCANA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请求等待该案审结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被决定在“香水”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7期《商标公告》上,其在“芳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