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179240号“百亿泉BAIYIQU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亿泉BAIYIQUAN 16179240

阅读:77596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尽粮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乾安凡宇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9240号“百亿泉BAIYIQ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635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姚尽粮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乾安凡宇饮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179240号“百亿泉BAIYIQU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6356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指定的“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持续的商业性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证明;

  2、企业完税证明;

  3、企业及个人荣誉证明;

  4、西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证明;

  5、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物图;

  6、复审商标在企业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据;

  7、产品外包装采购证据;

  8、产品销售证据;

  9、产品质检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4月6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6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授权河南省百亿泉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在中国国内生产销售含有百亿泉商标的纯净水产品,该授权为独家授权。证据5、6产品实物图、经营场所照片等显示有复审商标。证据7为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从他人处定制水桶等相关包装证据。证据8被许可人作为销售方出具的发票在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品为桶装水,且有显示有复审商标的送货单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其余证据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桶装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苏打水;汽水;可乐;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复审商品与“桶装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矿泉水配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且该商品与“桶装水”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矿泉水配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矿泉水配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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