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天津塘沽金正通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西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43534号“T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2728号决定,于2025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西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照片、官网截图、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合同及银行转账回单、书刊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2.金属管道;3.金属管道配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2.金属建筑材料;3.金属螺丝;4.金属家具部件;5.五金器具;6.金属锁(非电);7.金属焊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的情况。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1、产品照片;2、产品供销合同、发票及对应产品型号;3、企业网站产品宣传;4、公司产品宣传册及相关广告合同、发票。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杰于2006年0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04月13日在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等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04月13日。2018年06月06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西铁阀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配件复审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产品供销合同、发票对应产品型号,结合证据1产品图片与型号,加之,证据3企业网站及证据4公司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金属管道配件”复审商品与“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