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德纳玛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66582号“ERMAN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类国际注册第805490A号“ERMANNO SCERV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