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42483号“科目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目视 84142483

阅读:154076 2026-05-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盐城市好就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42483号“科目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28141…

  申请人:盐城市好就好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42483号“科目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28141号“科目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商评字[2025]第0000163271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对引证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上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20212号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科目视”与引证商标“科目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142483号“科目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科目视 841424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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