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铄丰包装制品(平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35547号“铄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6223号“烁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核定使用的“耐磨金属;锌粉;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五金器具;镀银锡合金;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建筑或家具用镍银附件”商品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