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丝环球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小天鹅戴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344381号《关于第21249880号“小天鹅戴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07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1、本案中,虽然原告提交了戴斯酒店的相关宣传使用证据,但综合来看,原告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其“戴斯”系列商标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适用主体通常为商标申请注册人,本案中,诉争商标的原申请注册人为叶俊山,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叶俊山曾申请注册共计八十多枚,其中包括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周万生珠宝及图、周金福、金六福大、凤凰吉祥等商标,且部分商标已经因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无效宣告。本案诉争商标为“小天鹅戴斯”,其中“戴斯”在第 43 类餐厅等服务上的显著性较高,且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的“戴斯”品牌酒店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合来看,诉争商标的原申请注册人叶俊山申请诉争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已超出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五年期限,我局予以驳回。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