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25317号“上街里里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街里里院 87525317

阅读:161766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海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525317号“上街里里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里院戏剧”商标的延伸和补充注册,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

  申请人:青岛海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525317号“上街里里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里院戏剧”商标的延伸和补充注册,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作为重点品牌打造,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及关联企业信息、“里院喜剧节”宣传和报道、“里院喜剧节”文化活动相关指示要求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导游服务”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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