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512352号“高丽·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丽·谷 86512352

阅读:102079 2026-05-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禾一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12352号“高丽·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创意,是申请人自主创造和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637号“高丽…

  申请人:上海禾一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法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12352号“高丽·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具有独特创意,是申请人自主创造和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637号“高丽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06705号“高郦U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无贬损、歧视、危害公共秩序的内容,无任何不良影响,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已在韩国及中国多类别成功注册“KOREAGU/高丽・谷”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在韩国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的注册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高丽·谷”,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部消毒剂;手部消毒凝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护肤药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及地域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以及申请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512352号“高丽·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丽·谷 865123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4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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