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创食品开发(永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75174号“小糖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95717号“糖人张及图”商标、第14795729号“糖人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制茶味软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