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班迪特运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为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06452号“BANDIT RUNN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多元含义,其中“BANDIT”在跑步领域中有特定含义“霸跑者”,并非特指“强盗”负面含义,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并和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在美国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注册证、含义解释、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在其他国家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商标法》适用法域范围内地区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