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省体育局财务保障和产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河北知亦可为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36895号“户外在 河北 冀OUTDOOR SPORTS IN HE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标识作用,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直接体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情形。申请人已经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和宣传推广,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具备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形成了较高的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