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冠岛(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000870号“好孕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第9类第32352809号“好孕计划”商标相同,其显著性与可注册性已获生效决定确认。申请商标所涉品牌已形成跨类别的统一商业使用格局,其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在实践中已得到充分验证。即便单独判断,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好孕计划”商标授权及使用关系的说明、《好孕计划(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副本复印件、冠岛法人是好孕计划(重庆)公司股东的关系证明、第32352809号“好孕计划”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好孕计划”APP/软件内功能界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