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克乐普上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893882号“CLUB 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57466号“CHAMPION”商标、第75445061号“CHAMPION CULTURE CHAMPION乾派文化及图”商标、第14431317号“高球地带 GOIF ZONE及图”商标、第36665679号“奥思坦汀冠军会 OUTSTANDING CHAMPION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冠军品牌”百度百科词条、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尚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