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983494号“番茄达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番茄达人 83983494

阅读:21038 202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维可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83494号“番茄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2989号商标、第61283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维可创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83494号“番茄达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42989号商标、第61283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申请商标的权利人及其关联公司隶属于抖音集团,是国内知名的互联网科技公司。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页、商标权人企业信息、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报告、荣誉的报道、关于“番茄达人”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2025年9月13日,经我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至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名下。

  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983494号“番茄达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番茄达人 839834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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