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协创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沄汐饰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1日对第53900315号“奕欣奕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9883195号“欣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材料;引证商标注册证、商标变更证明;媒体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发带”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衣服饰边”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