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阳市及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诺(洛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84226号“大G路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94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名义一致,故二者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