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49864号“柒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柒悦 87249864

阅读:46167 2026-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9864号“柒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6095号商标、第59102997号商标、第67637917号商标、第490949…

  申请人:陈颖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9864号“柒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96095号商标、第59102997号商标、第67637917号商标、第49094929号商标、第49082331号商标、第48438103A号商标、第66530916号商标、第29774741号商标、第28970924号商标、第29658771号商标、第17018557号商标、第77847813号商标、第754772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地域范围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7249864号“柒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柒悦 872498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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