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61110号“法兰雅FALANY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法兰雅FALANYA及图 40261110

阅读:121642 2026-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眠物所家居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南通冕旭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40261110号“法兰雅FALANY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雅兰”品牌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极…

  申请人: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眠物所家居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南通冕旭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10日对第40261110号“法兰雅FALANY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雅兰”品牌经长期宣传推广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225216号“雅兰”商标、第34348048号“雅蘭家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1098510号“雅蘭AI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的复制和摹仿。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雅兰”系列商标不可能不知晓,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囤积商标待售的恶意,争议商标虽经过转让,但仍无法改变其注册时存在恶意的事实。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民事判决书;关于认定“雅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雅兰”系列商标荣誉证书;有关“雅兰”的媒体报道情况;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品牌宣传资料;在先案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厦门珉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蚊帐等商品上,2020年10月6日经核准转让予南通冕旭纺织品有限公司,2026年3月20日经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网状窗帘、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法兰雅”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床单(纺织品);蚊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单、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床罩;床单(纺织品);蚊帐”商品上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审理。以下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确认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曾受保护记录等。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在我国较大的地域范围内,通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一直延续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四、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床罩;床单(纺织品);蚊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261110号“法兰雅FALANYA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法兰雅FALANYA及图 40261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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