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俊锋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对第74777317号“X-BIONL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59776号“XBI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申请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高度相近的商标,意图误导公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争议商标如果注册使用,将会产生误导消费者的不良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袜;帽子;鞋;领带;腰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服装带(衣服);短袜;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子;鞋;领带;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X-BIONLG”与引证商标“XBIONIC”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前述非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理由中还提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该条款后半段保护对象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此外,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上述规定,故申请人前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其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防水服;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袜;帽子;鞋;领带;腰带”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手套(包括皮、兽皮或毛皮制)”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