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泳樘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32333号“囍满东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05662号“囍东方”商标、第79311588号“囍东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深圳市百顺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且经申请人市场查询,深圳市百顺实业有限公司已不再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退出相关市场同时,也并未有授权使用或转让引证商标一、二等处分商标权益的动态,引证商标一、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被注销并不当然导致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