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领头羊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477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408252号、第67679308号、第193574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图形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固定的、唯一的联系,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变更通知书、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加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专用章的公司变更通知书载明,申请人公司名称由江西领头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领头羊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