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凉城县世纪粮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贵隆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97259号“田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第14356497号“田也Tian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服务,故第72949584号“田也TIANYE及图”商标、第62175547号“也田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托儿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该两项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一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帐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