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亚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景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点水恩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30313155号“金牌猪力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023134号“金牌骨”商标、第9023143号“梦8金牌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有在先类似情形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相关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2、在先文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于2019年7月13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肉罐头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初审公告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本案申请书日期为2025年08月11日,该日期距争议商标注册日已经超过五年时限。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另,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条款,而本案争议商标为注册商标,故本案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