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62591号“维密姿 WEIMI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维密姿 WEIMIZI 57562591

阅读:105670 2026-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小清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57562591号“维密姿 WEIMI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40326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933…

  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龙小清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11日对第57562591号“维密姿 WEIMI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40326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9333220号“维密”商标、第35345006号“维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驰名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及其简称“维密”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及其简称“维密”的摹仿,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三、被申请人名下10件抄袭、摹仿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系列商标的商标,其中第42483769号“维密姿 VMIZI”商标、第42473672号“维密姿”商标是从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让获得,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173件商标,包括很多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的商标,其商标申请的数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名下大量商标在商标交易网站上出售,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被申请人在上述两件商标后,又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维密姿 VMIZI”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维密姿”商标使用在形体管理和体重控制相关服务上,且该公司在宣传中自称其为“维密国际”“维密集团”,并在经营中直接使用申请人的“维密”“VS”“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甚至虚假宣传其提供的服务是申请人的模特使用的,盗用申请人享誉全球的“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模特图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形体管理和体重控制相关服务得到了申请人的认可或与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维密国际医疗美容(广州)有限公司名下4件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该公司同样是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其未经授权在字号中使用被申请人的维密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搭借申请人知名度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明显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申请人对“维多利亚的秘密”享有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包含申请人享有在先字号权的“维多利亚的秘密”的简称“维密”,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或者提供者发生混淆误认,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有关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品牌相关介绍、商标的使用、销售、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2、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情况;3、在先案例裁定书、决定书及法院判决等;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5、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信息、出售的商标信息、认定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恶意的在先裁定书;6、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公示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实地调查报告、被申请人或其关联公司在多个社交媒体发出的内容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同位素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10、16、25、29、30、32、35、37、41、42、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64件商标,注册有第28721713号图形商标、第28733586图形商标及多件“VIMY”商标。其在从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第42483769号“维密姿 VMIZI”商标、第42473672号“维密姿”商标后,又申请注册了8件“维密姿 VMIZI”商标。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申请注册12件商标,其中包含6件“维密体塑”商标。

  4、申请人提交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网站相关文章介绍,龙小清为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办公场地、宣传材料上使用被申请人“VIMY”及与第28721713号图形商标、第28733586图形商标中图形相同的商标,自称为“维密国际”“维密集团”,盗用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模特图片,并使用“维密超模专用身材管理项目”、“你就是下一个维密天使”等宣传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据审理查明事实3、4,被申请人龙小清为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且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办公场地、宣传材料中使用被申请人“VIMY”及与第28721713号图形商标、第28733586图形商标中图形相同的商标,我局合理推定被申请人与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从安徽贡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让第42483769号“维密姿 VMIZI”商标、第42473672号“维密姿”商标后,又申请注册了8件“维密姿 VMIZI”商标,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6件“维密体塑”商标。且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宣传中自称为“维密国际”“维密集团”,盗用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时尚秀”的模特图片,并使用“维密超模专用身材管理项目”、“你就是下一个维密天使”等宣传语。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及广州维密体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及其简称“维密”的摹仿”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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