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宝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88658号“BL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BLEE”构成,与公司商字号“宝利动漫”形成对应关系,与公司管理理念相辅相成,寓意为中国游戏机创造出一个欢乐愉快的儿童世界乐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19248号“贝乐 BLE及图”商标、第6062160号“贝乐 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射箭用器具”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游戏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射箭用器;保护垫(运动服部件)”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玩具;玩具车;游戏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桌式足球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