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伯特(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纽贝拉(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76413556号“汉斯爱因斯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3571817号“哈德爱因斯坦”商标、第73546638号“哈德爱因斯坦”商标、第70630986号“哈德爱因斯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品牌介绍、所获荣誉及证书、检验报告、产品照片、产品销售证据、线上平台账号、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相关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营养补充剂;蚊香;医用按摩凝胶;婴儿尿布;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卫生护垫;人用药;卫生消毒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注册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婴儿尿裤”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9类“中老年人专用奶粉;奶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0类“蜂蜜;枇杷膏”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营养补充剂;医用按摩凝胶;婴儿尿布;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卫生护垫;人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品;婴儿尿裤;奶粉;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汉斯爱因斯坦”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哈德爱因斯坦”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奶粉;营养补充剂;医用按摩凝胶;婴儿尿布;婴儿用一次性游泳尿裤;卫生护垫;人用药”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