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谭娅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慕恩(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85665号《关于第31627677号“MoonBi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48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12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慕恩生物公司提供的其与苏州一木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MoonBioUPLC-MS 委托检测协议合同》、与广东金银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非靶向代谢组学分析委托检测协议合同》、与广州市金圻睿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菌株培养服务合同》、与广东省科学院南繁种业研究所的《菌株发酵优化合同》及其相关发票、成果交付报告等证据显示慕恩生物公司于指定期间向上述主体提供了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服务,并且在合同或相关成果交付报告上标注有诉争商标的标志文字“MoonBio”,上述证据能够与慕恩生物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已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维持注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与“技术研究”属于类似服务,亦应一并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申请人,故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服务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及行政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其余服务与“技术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