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一方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大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138576号“FAT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17618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21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42864号商标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在诉讼中,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我局的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