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华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65469号“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陈列馆 THE MUSEUM OF WAR CRIME EVIDENCE BY THE JAPANESE ARMY UNIT 731 IN HARB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正处级一类公益事业单位,其商标将严格用于历史教育与纪念活动,与《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旨在防止商业化滥用、娱乐化的场景有本质区别,注册有积极的教育意义,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馆名沿革、申请人被列入省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的官方文件、申请人介绍及其举办活动、教育意义及网络搜索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