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ENERS & CLOSERS, S.L.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8981号“OPENERS CLOS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854178、716432号马德里商标的注册信息、官网信息、参加展会的报道、第三方平台对申请人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伸关系,故对申请人提出的延续性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