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思黔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企知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6655号“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515574号商标、第87037499号商标、第2728523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门店照片、店内陈设照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黔”,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