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义硅业(云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802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6502号商标、第15415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官网、开工仪式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用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电池、单晶硅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单晶硅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单晶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