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瑜宸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隆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60008号“花几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320371号“花生几何”商标、第22696802号“花木几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1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职业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商业管理辅助、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