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27062号“正泰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泰恒 84627062

阅读:131753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正泰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7062号“正泰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4号“正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

  申请人:济南正泰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7062号“正泰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4号“正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7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面粉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5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2532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油料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627062号“正泰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正泰恒 8462706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14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