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正泰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7062号“正泰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4号“正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面粉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0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3927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面粉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5期《商标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2532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油料加工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