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颂怡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27186号“ECOBUZZ PCLR NLW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Eco”并非以独立的英文形式呈现,而是与“buzz”组合形成了全新的英文“Ecobuzz”,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其含义与申请人公司已注册的中文商标“环宝蜂”相呼应,具有独特的品牌指向性,申请商标整体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特征,根本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已注册了“珠宝蜂”、图形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作为主品牌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英文“ECO”可译为“生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