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59340号“ITS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SHE及图 68459340

阅读:127950 2026-06-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挺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68459340号“ITS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雷作为自然人主体名下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50余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雷和允…

  申请人:杨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北屹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卢挺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08日对第68459340号“ITS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雷作为自然人主体名下共计70余件商标,其中50余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主体。且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的“雷和允”、“医多康”、“SKIab”、“朗西欧”、“康米高”等大量商标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囤积、售卖商标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雷名下商标的转让公告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王雷于2022年11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雨衣等商品上。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6月13日止。2025年5月13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由王雷转让至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雷名下共计70余件商标,涵盖第3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3类、第44类等商品或服务,包括因与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已经被驳回的第68041020号“ALEXANDER MARA”商标、第65672381号“COCO KACIE”商标、第68466892号“ICLEANSER”商标、 第67348114号“MY NIKEER”商标、第66552553号“LOUISE KARLA”商标、第65645812号“UKAPA”商标、第67327442号“SKLAB”商标、第65867869 号“铂德翡丽 BODEFEILI”商标等以及因与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已经被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的第65851406号“发菲奇”商标(因与珐菲琦中国有限公司的在先“珐菲琦”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66894734号“斯卡侬 SIKANONG”商标(因与戴卡特隆有限公司的在先“迪卡侬”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67478297号“诗摘 SHIZHAI及图”商标(因与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的在先“摘要”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67701218号“LORO PLAY”商标(因与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在先“LORO PIANA”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第67704432号“LADY PIANA”商标(因与诺悠翩雅股份公司在先“LORO PIANA”等商标近似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等。

  3、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王雷名下的第68459340号“ITSHE”商标、第65936561号“礼医生”商标、第65760651号“优珀妮”商标、第65693454号“SHOP MAX”商标、第65608405号“江小爪”商标等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案外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和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共计70余件商标,涵盖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发菲奇”、“斯卡侬 SIKANONG”、“诗摘 SHIZHAI及图”、“LORO PLAY”、“LADY PIANA”、“SKLAB” 、“UKAPA”、“MY NIKEER”、“COCO KACIE”等数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者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同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数件商标已经转让至不同案外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对此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及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8459340号“ITSH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ITSHE及图 684593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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