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秦皇岛杰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94445号“TR 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14345号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第4744542号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